- 索 引 号:
- 1145020076581281XK/2022-10887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
- 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2年03月08日
- 标 题:
- 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柳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办法》和《柳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标准(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柳国资〔2022〕30号
- 发布日期:
- 2022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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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柳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办法》和《柳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标准(试行)》的通知
柳国资〔2022〕30号
各企业:
《柳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办法》和《柳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标准(试行)》已经柳州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3月8日
柳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监管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监管企业是指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和柳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管理的其他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包含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子企业(含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分市直属国有企业的子企业)。
市国资委委托其他单位管理的企业的重大事项向受委托单位报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企业进行重大投融资,对外提供重大担保,进行重大资产交易,发生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关联方交易等影响出资人权益,应当告知市国资委并接受其指导监督的事项,包括备案和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
市国资委决定的出资人审批事项,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报告责任人
第四条 监管企业的董事或国有产权代表为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人。其中,董事长(执行董事)为首席报告责任人。
首席报告责任人和其他报告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共同承担责任。
第五条 首席报告责任人承担重大事项首要报告责任。特殊情况下,首席报告责任人可以指定其他报告责任人履行报告义务。
第三章 须备案和报告事项
第六条 下列事项为备案事项:
(一)监管企业制定的“三重一大”决策、投资、担保、资产交易、财务管理、授权管理以及责任追究等涉及重大事项的重要管理制度;
(二)监管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等内部决策机构对市国资委作为出资人审批事项的执行情况;
(三)监管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及调整方案;
(四)监管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执行情况;
(五)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情况;
(六)企业职业经理人的薪酬结构和水平;
(七)已实施企业年金制度的监管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
(八)企业内部重大改革重组方案;
(九)企业重大投资和投资项目后评价事项;
(十)企业重大融资事项;
(十一)企业重大担保事项;
(十二)企业重大资产交易事项;
(十三)企业放弃重大权益事项;
(十四)企业大额资金往来事项;
(十五)企业提供大额财务资助事项;
(十六)企业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七)企业重大资产出租事项;
(十八)监管企业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及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监管企业所属子企业党组织书记、副书记、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工会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其他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任免;
(十九)涉及国有资产安全和企业稳定的重大风险事项处理方案;
(二十)涉及企业稳定的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方案;
(二十一)其他需要事前备案的事项。
第七条 下列事项为定期报告事项:
(一)监管企业董事会工作报告(年度);
(二)企业主要经营数据和财务指标分析报告(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
(三)企业投资统计情况(季度)和分析报告(年度);
(四)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统计情况和分析报告(年度);
(五)企业国有资产出租统计情况和分析报告(年度);
(六)企业融资情况分析报告(月度)、债务风险管控报告(年度)和担保情况分析报告(年度);
(七)企业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报告(年度);
(八)企业依法治企工作报告(年度);
(九)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报告(含评价情况)、内部控制体系工作报告(含监督评价情况)、合规管理工作报告(含评价情况)(年度);企业可以将上述三个报告合并为一个报告;
(十)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报告(半年度和年度);
(十一)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年度)、环境保护(年度)、安全生产(半年度和年度)以及信访维稳(半年度和年度)等专项工作报告;
(十二)其他需要定期报告的事项。
第八条 下列事项为临时报告事项:
(一)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二)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资产损失;
(三)国家颁布新的政策或者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涉及企业的重大诉讼、仲裁;
(五)企业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执行等;
(六)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被有关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监管惩戒措施等;
(七)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因履职行为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监管惩戒措施等;
(八)重大事故隐患、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产品质量事故、重大信访稳定事项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国有资产安全或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事项;
(九)其他需要及时报告的事项。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的重大投资、重大融资和担保、重大资产交易等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和标准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 按照国家、自治区、柳州市有关规定须报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柳州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重大事项,监管企业应当在上报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柳州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的同时报告市国资委。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规定外,上市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公开披露的信息或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重大事项,应当同时报告市国资委。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规定外,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向监管部门报告的重大事项,且该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同时报告市国资委。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公司章程或其他方式授权监管企业行使出资人审批权的重大事项,监管企业应当按要求将重大事项决策结果和实施情况报告市国资委。
第四章 重大事项报告程序
第十四条 对定期报告事项,监管企业应当在每个月结束之日起10日内编制完成月度报告、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编制完成季度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编制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进行书面报告。市国资委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十五条 对备案和临时报告事项,监管企业应当在内部决策机构作出决定、知道或应当知道事件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书面备案和报告。
情况特别紧急的,报告责任人应当采取传真等即时传讯方式立即报告,并于3个工作日内补报书面材料。
第十六条 监管企业报告重大事项应当提供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的备案或报告文件。属于股东会、董事会等内部决策机构职权范围的事项,还应当提供内部决策机构的决定文件。
第十七条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审计评估、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以及合法性审查等程序的重大事项,监管企业应当同时提供相关的报告、结论等材料。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可以要求监管企业对备案和报告的重大事项补充提供相关材料。要求补充材料的,市国资委应当一次性告知监管企业,监管企业应当在接到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对监管企业备案和报告事项可不作出答复。但市国资委在办理重大事项备案和报告时,发现企业存在问题的,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发现存在问题属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决定事项的,应当责成其停止实施相关事项,并依法予以处理:
1.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市国资委可以直接宣告该决议无效;董事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损害出资人权益的,市国资委可以要求董事会自行撤销该决议,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2.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损害出资人权益的,市国资委可以提出异议,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二)发现存在问题属于市国资委授权管理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等内部决策机构决定事项的,市国资委应当指导和督促授权管理企业依法处理;
(三)发现存在问题属于监管企业各级子企业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决定事项的,市国资委应当督促监管企业依法处理;
(四)发现存在问题属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范围的,市国资委可以提出整改意见或工作建议。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自觉接受市国资委的指导和监督。对市国资委作出的决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受理登记和档案管理,完整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 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中涉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和企业商业秘密的,监管企业和市国资委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登记和保密工作。
第二十三条 监管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企业的重大事项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并在企业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中加以明确。
第二十四条 企业重大事项上报市国资委的同时报告企业监事会或监事,企业监事会或监事对企业重大事项报告行为承担主要监督职责。监事会、监事发现企业以及报告责任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市国资委应当对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和报告责任人履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监管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重大事项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的,由市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瞒报、迟报、谎报或故意隐瞒重要情况,拒不接受市国资委指导和监督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报告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市国资委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柳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标准
(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根据《柳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重大事项报告标准如下:
一、重要子企业是指子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过的财务报告中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或亏损绝对值)之一或同时占合并财务报表相应项目10%以上的全资子企业或控股子企业。或者虽不具有财务重大性,但在风险、报酬及战略等方面于集团具有重要影响,如金融企业、境外资产、特殊目的实体等,也应当认定为重要子企业。
二、重大改革重组是指涉及重要子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事项。
三、重大投资是指企业的重大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金融投资以及其他类型投资等事项。
报告标准为:
1.监管企业及所属各级子企业投资额超过1亿元(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同)的主业投资项目;
2.监管企业及所属各级子企业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且不属于柳州市国资委核准的投资项目;
3.监管企业新设全资或控股子企业;
4.监管企业及所属各级子企业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与非国有资本合作项目、市外资源类投资项目;
5.监管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非主业投资项目。
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主业投资项目、或子企业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非主业投资项目以及境外投资项目,监管企业应按要求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作为重大事项报告市国资委。
四、重大融资是指企业向外部金融机构进行大额借款等事项。
报告标准为:
1.监管企业及所属各级子企业向外部金融机构单笔借款超过本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10%且金额不低于1亿元的;
2.监管企业及所属各级子企业连续12个月内发生借款导致本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一定比率的所有借款事项(工业类企业、商业一类企业和公益类企业资产负债率为70%;建筑施工类、商业二类企业资产负债率为80%;金融类、商业三类企业资产负债率为90%)。
五、重大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重大担保等事项。
报告标准为:
1.监管企业及所属各级子企业单笔对外担保额超过本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10%的;
2.监管企业及所属各级子企业连续12个月内对外担保总额超过监管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50%以上的所有担保事项。
对于未到期的担保合同,如发现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担保的债务履行出现重大困难或超过履行期限仍未履行的;监管企业须履行担保责任或出现担保风险的;主合同变更或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的,也应作为重大事项报告市国资委。
六、重大资产交易是指企业产权转让、增资、资产转让等交易事项。
报告标准为:监管企业审议决策的所属各级子企业非公开交易及无偿划转事项。
七、放弃重大权益是指企业放弃优先权、担保物权、债权或资产等事项。
报告标准为:
1.监管企业及所属各级子企业放弃的担保物权、债权或资产超过本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10%且金额不低于1000万的事项;
2.监管企业及所属各级子企业放弃涉及重要子企业股东权益的优先权事项。
八、大额资金往来是指监管企业及所属各级子企业与同一外部单位、关联方(含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子企业)连续12个月内发生非经营性的债权、债务往来累计发生额超过3000万元,或累计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事项。
九、提供大额财务资助是指监管企业及所属各级子企业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事项。
报告标准为:
1.监管企业及所属各级子企业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12个月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本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10%且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
2.监管企业及所属各级子企业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
监管企业超过出资比例为控股子企业、参股子企业提供财务资助的,也应作为重大事项报告市国资委。
十、重大关联交易是指监管企业及所属各级子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等交易行为,交易金额超过本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10%且不低于1000万元的事项。
十一、重大债务是指监管企业及所属各级子企业因借款或担保行为需要清偿到期债务单笔超过本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10%,或连续12个月内清偿债务总额超过本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30%以上的所有债务;以及到期未能清偿的债务。
十二、大额赔偿是指监管企业及所属各级子企业因侵权、违约行为需承担赔偿责任超过本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10%且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事项。
十三、重大亏损是指监管企业及重要子企业发生经营性亏损和非经营性亏损超过本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30%的事项。
监管企业及所属各级子企业因事实损失需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的,应将发生事实损失超过本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10%且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的事项报告市国资委。
十四、重大资产损失是指监管企业及所属各级子企业发生违规经营投资导致国有资产损失单笔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事项。
十五、重大诉讼、仲裁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民事纠纷,涉及金额超过本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10%且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诉讼、仲裁;以及经市国资委核准的投资项目或柳州市重大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涉及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诉讼、仲裁;以及存在涉外(含港澳台)、涉及知识产权以及因群体性、敏感性等因素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等情形的诉讼、仲裁。
十六、重大资产出租是指监管企业及所属各级子企业单项或整批资产年均租金底价不低于100万元的资产出租。
十七、企业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担保等融资担保业务为主营业务的,可以豁免相应的报告义务。
十八、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同时,文中所称的“以上”“超过”“不低于”都包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