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国资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为了规范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机关各部门或科室都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审查、处理和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定义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除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以及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受理机构为委办公室,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并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等内容。
1.受理的原则要求。
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须填写《柳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在受理机构办公室领取,复制有效;也可通过柳州市国资委网站下载。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本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2.受理的形式。
(1)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书面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书面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审查
(一)形式要件审查。
本机关受理机构受理申请后,首先应当对申请书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即审查提交的申请书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实质内容审查。
本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保密审查机制,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本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行政机关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
(一)分类处理。
本机关受理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申请的内容,确定具体处理科室。处理科室应当按照“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经审查决定提供的”进行分类处理。
(二)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
1.处理科室经审查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2.处理科室经审查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由包括本机关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3.处理科室经审查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
4.处理科室经审查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联系方式不正确,导致无法联系申请人的,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
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一)答复的期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本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二)答复的形式。
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三)答复的具体情况。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处理科室经过审查,并进行分类处理后,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载有该政府信息的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指定的查阅场所进行查询,并提供详细的查询方法、具体地址等。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可以同时提供。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市或县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6.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7.对申请人提出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六、费用收取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七、联系方式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柳州市国资委办公室;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办公地址:柳州市鱼峰区新柳大道91号启元广场B座22楼2212室;
联系电话:0772-2811665(办公室);
邮政编码:545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