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印发广西国有“僵尸企业”出清重组指南的通知

来源: 广西国资委网站  |   发布日期: 2018-08-27 15:09   

 桂国资发〔2018〕19号

各企业,各市国资委、中马钦州产业园区国资办:

  为加快推进我区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工作进度,更好指导我区国有“僵尸企业”出清重组工作,我委制定了《广西国有“僵尸企业”出清重组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6月29日

广西国有“僵尸企业”出清重组指南

  根据《关于处置“僵尸企业”的实施方案》(桂工信政法〔2016〕925号)和《自治区本级国有“僵尸企业”处置方案》(桂国资发〔2017〕7号)的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区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工作进度,更好指导我区国有“僵尸企业”出清重组工作,为各地、各区直企业出清重组工作的考核验收提供依据,经研究,制定如下出清指南:

  一、“僵尸企业”的定义

  结合我区国企实际,“僵尸企业”分为关停企业和特困企业。

  (一)关停企业,即已完全处于关闭或停业状态、职工已安置或仍有部分留守人员、营业执照被吊销的企业,以及“三无”企业(无人员、无资产、无场地)。

  (二)特困企业,即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主要靠政府补贴或银行续贷等方式维持生产经营;资产负债率超过85%且连续亏损3年以上;连续3年以上欠薪、欠税、欠息、欠费;生产经营困难造成停产半年以上或半停产1年以上的企业。

  我区关停企业按照“两个一批”加快出清,即兼并重组一批、关闭破产一批;特困企业按照“四个一批”加快重组,即兼并重组盘活一批、资本运营做实一批、创新发展提升一批、关闭破产退出一批。

  二、关停企业出清标准

  关停企业市场出清应主要体现:一是实现市场退出,即政府和银行不再为其输血,不再占用市场资源,企业员工全部得到妥善安置;二是不再列入国资监管机构正常经营企业监管范围;三是不再列入国家出资企业合并报表范围,账销案存。具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即认定为实现市场出清。

  (一)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及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高级法院《关于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指导意见(试行)》,在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的指导下,开设国有关停企业破产案件处置绿色通道。由国家出资企业、处置平台统一批量向法院申请破产。国家出资企业、处置平台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条件,认真组织好破产所需档案资料,解决好职工安置。

  (二)工商管理部门已受理注销申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针对未开业企业、关停企业经清理和公告后确实无债务并完成债权追收的、企业已自行处理相关争议或纠纷、职工妥善安置的,向工商部门申请简易注销。

  (三)国资和工商部门已受理变更登记。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操作,采取股权转让、增资扩股或吸收合并等方式,国有产权已退出或已退出控股和控制地位,向国资监管机构申请办理国有产权和工商变更登记。

  (四)公共平台已受理托管登记。

  按照桂工信政法〔2016〕925号和桂国资发〔2017〕7号的要求,为有序有效推进出清重组国有“僵尸企业”,加强统一监管,防止在出清重组操作中政出多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我区指定北部湾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作为公共平台对关停企业集中处置平台,对处置关停企业进行业务指导。各地国资委自行实施集中处置的,须与北部湾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纳入全区关停企业出清统一政策制度范畴。北部湾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充分发挥专业处置平台功能作用,实行分类批量处置,最终以产权转让、资产打包、资本运作、破产清算、吸收合并、工商注销等方式依法依规实现市场退出。

  三、特困企业脱困标准

  按照桂工信政法〔2016〕925号和桂国资发〔2017〕7号有关国有企业改革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紧密结合的要求,按照“兼并重组为主,破产退出为辅”的原则处置“僵尸企业”。鼓励和支持企业围绕主业及发展规划,通过资产重组、创新发展、资本运营等方式重新激发活力,特困企业无法脱困转为关停企业的,应按关停企业标准出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实现脱困。

  一是通过资产重组、吸收合并、资本运营等方式明显提升企业价值。资产负债率降至70%以下,或低于同行业正常经营企业资产负债率水平,呈现良好市场预期。

  二是通过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等方式获得企业可持续发展动力。构建新的体制机制,形成新的商业模式和盈利能力,实现扭亏为盈,或具有良好市场前景。

  三是通过产权转让、关闭破产等方式实现国有股东退出。剥离国家出资企业非主业低效无效资产。

  四是通过降本增效等综合措施恢复企业正常经营。按法律法规规定解决了欠薪、欠税、欠息、欠费等问题,不再依靠政府补贴或银行续贷等方式存续,恢复正常生产,并进入稳定生产经营阶段。

  四、其他事项

  待中央出台处置“僵尸企业”有关政策文件后,本指南有与中央政策文件相悖的,以中央相关规定为准。政企脱钩企业中的“僵尸企业”出清标准按照本指南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