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政策明白卡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方面,相继出台了“1+N”国企国资改革文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国企国资监管体系机制。在全面从严治党方面,加大查处国有企业腐败案件力度。在全面依法治国方面,要求加快落实依法治企,完善监管制度。2015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相继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以下简称《意见》),对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加大责任追究提出新的任务和要求。
二、文件出台的依据
起草文件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依上述法律法规制定,也符合相关政策的要求。
三、特点亮点内容
(一)适用范围的拓展。柳州市文件是自治区相关文件的拓展,定位为规范全市国有企业监管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市、县(区)各级政府履行出资人的国有企业,适用于国资委履行出资人的企业和其他部门履行出资人的企业。
(二)明确程序,形成责任追究工作闭环。对于违规经营投资事件从发现线索、受理、立案、调查、损失认定、责任认定、追究处理、整改等各环节得到落实,明确责任主体,形成责任追究的工作闭环。
(三)明确责任主体,理顺企业、国资委、上级部门之间关系。以往责任追究不到位的原因是没有落实追究主体责任,如国资委收到举报材料,属于举报企业所管理的干部转给企业处理、属于举报集团公司领导人的转给市纪检监察部门,最后是否落实没有继续跟踪。又如外派监事发现问题通过专项报告报国资委,国资委各处室仅从各自业务出发关注或整改,最后立案查处的责任悬空。又如企业内部监管、外部监管“碎片化”,没有形成“九九归一”的格局。《办法》明确国有企业和国资监管机构(含国资委以外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为“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主体,“责任追究工作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国资监管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其监管企业管理权限的企业管理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经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国资监管机构可以对其监管企业管理权限以外的企业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解决以前企业、国资委、上级部门之间关系不理顺、责任不落实的问题。
(四)着眼于“违规追责”,不限于“资产损失追责”。以往的制度、其他地方的《办法》是以结果为追究的依据(即资产损失发生才追究),本《办法》以违规为追究的依据(即存在违规行为就可以追究,无论是否损失),目的是为了及时制止违规行为,防止损失扩大,强调事前防范与事中追究。另外,增加了违规经营投资行为导致“不良后果”的追究条款(除资产损失以外,如有损害国家、公共利益、有损企业形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引发社会矛盾等后果的也追究)。
(五)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如明确由谁立案、谁调查、谁追责;明确资产损失认定的标准和依据;如明确资产损失三个等级的量化标准及其所对应的处罚标准。
(六)违规追究适用范围更广。《意见》提出了违规追究的九个方面54种情形,而《办法》结合实际提出了十一个方面78种情形。针对金融领域经营投资风险高发的形势,增加“金融业务开展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10种情形)”、“融资、负债管理(6种情形)”。另外,增加了“ 违反关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劳动用工等法律法规,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用工责任事故和不稳定事件,或发生刑事案件,除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处理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不良后果的,还应当依据本办法追究企业有关责任人责任”和“对企业资产管理不当、不善,造成非正常损毁、报废、丢失、被盗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条款。
(七)建立容错机制,增加的免责条款。考虑到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职能的特性以及文化类国有企业“以社会效益为首位”的职责,增加“企业经营投资过程中,由于承担或履行法定、指定的公益职能或义务而导致经营投资损失”不予追责条款;另外,提出6种免责情形,在违规责任追究的同时,兼顾容错、纠错,以及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正常行为的保护。
(八)强化监管部门职责。《办法》提出并落实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以及纪检监察、审计、财政、法律、人力资源等部门和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等法人治理结构对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行为负有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