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0076581281XK/2020-57329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
-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年05月10日
- 标 题:
- 柳政办〔2020〕36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柳州市本级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柳政办〔2020〕36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0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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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政办〔2020〕36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柳州市本级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柳政办〔2020〕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推进柳州市本级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0日
推进柳州市本级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实施方案
推进市本级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是以管资本为主,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重要举措。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88号),为推进柳州市本级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事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要求,进一步理顺市本级事业单位与所办企业关系,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监管效率,稳步将市本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国有资本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通过改革,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形成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推动企业持续瘦身健体提质增效,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范围
实施集中统一监管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包括市本级事业单位所办各类经济实体(含挂靠)、直接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子公司及分支机构)以及参股企业的国有股权。
市本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为金融类、文化类企业,中央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本级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按相关规定转企改制后,符合条件的,按本方案要求纳入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三、实施方式
市本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除市委、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全部实行脱钩划转,移交市国资委管理。企业脱钩划转后,市本级财政统筹考虑市本级事业单位预算安排和被划转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等事项,对经费保障受到影响的原主办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一)直接监管。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发展整合潜力、能够正常生产经营的一般产业类企业,市国资委可根据市属国有经济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按行业和经营特点将其划入市国资委授权管理的九大国有集团公司,由九大国有集团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实行以管资本为主的直接监管方式,形成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管理体制。
(二)市场化处置。市本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中的“僵尸企业”、空壳企业或与行使公共职能和发展公共事业无关但难以脱钩划转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等有关规定通过实施注销、撤销、破产、拍卖、出售等市场化方式逐步处置。
四、工作要求
(一)规范脱钩划转和资产处置工作程序。市本级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脱钩划转和资产处置工作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逃废金融债务。
1.对于实行直接监管的企业,市本级事业单位要理顺企业产权关系,明晰资产权属、土地使用方式、职工身份等,并做好职工思想工作,保持职工队伍稳定。相关接收方要做好企业资产、人员、债权债务等整体接收工作,落实划转企业的劳动关系处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相关政策。划转方需配合接收方做好相关整体接收工作。
2.对于实施市场化方式处置的企业,市本级事业单位作为主办单位,要妥善处理好企业资产、人员、债权债务等各类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改革涉及的相关人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资产处置收益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安置职工,经费不足的由原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通过调剂部门预算适当解决,确保职工安置经费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二)落实有关税收政策。市本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重组整合、划转、处置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实施步骤
(一)摸底调研阶段(2020年2月前)
市本级事业单位对尚未实行脱钩划转的所办企业开展摸底调研,理清资产权属关系,建立集中统一监管企业划转工作台账。
(二)清产核资结果认定阶段(2020年6月前)
主管部门组织企业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清产核资或审计(包括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并出具清产核资、审计报告,由市审计局对结果进行认定。
(三)全面实施阶段(2020年12月前)
1. 批准程序。
2020年4~5月,由尚未脱钩所办企业的主办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所办企业性质,按照直接监管、市场化处置两种方式逐户提出分类处理资产权属关系意见及理由,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于2020年5月底前报送市国资委、财政局。市国资委、财政局汇总审核后提出分类处理资产权属关系的总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2. 实施程序。
根据市政府批准文件,市国资委授权九大国有集团公司管理相应企业,由集团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并与相关主管部门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3. 办理登记手续。
企业按《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和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4. 涉及的相关问题。
(1)职工安置。本次统一监管不涉及职工劳动合同关系发生变化,工作岗位原则上保持不变。
(2)债权债务处置。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以及或有负债仍由企业自行承继。
(四)统一监管阶段(2020年12月以后)
市本级事业单位根据市人民政府审定的分类处置资产权属总体方案和本方案要求,认真制定与所属企业脱钩的具体方案,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脱钩任务,按照规定要求将所办企业分类分步纳入集中统一监管体系。采取直接监管的企业由九大国有集团公司依产权关系对授权企业的国有资产全面行使资产收益、重大经营决策、选择经营者的权利,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并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督。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市本级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由市国资委、财政局作为牵头部门,会同市审计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统筹研究重大问题,指导实践工作,共同推进市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
(二)明确职责。市本级事业单位是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责任主体,要成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统筹推进。按照本单位实际,逐户确定所办企业改革方式,扎实高效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监管改革工作。
(三)严明纪律。各单位要坚持依法办事、规范操作、公开透明,坚决杜绝国有资产流失、损害职工群众合法权益、逃废债务等现象。对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坚决查处,严肃问责。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