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出资企业部分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柳州市国资委  |   发布日期: 2018-02-05 10:38   

柳国资〔201814 

 

市属各国有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我区国资国企的意见》(桂发〔2014〕16号)和《中共柳州市委员会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实施意见》(柳发〔2015〕13号)精神,依法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我委决定加大简政放权工作力度,全面调整出资企业部分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权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出资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权限范围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依法依规属于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投资类除外),由市国资委核准;属于市国资委审批权限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核准或备案;属于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审批权限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出资企业负责备案(详见附件1)。 

  二、出资企业应履行资产评估项目管理职责 

  (一)强化企业内部资产评估项目管理 

  1.出资企业应严格执行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范,完善本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和内部管理程序,建立资产评估项目档案,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对所属子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切实发挥资产评估具有的资产定价、价值门槛的重要作用,承担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和保值增值责任。 

  2.出资企业及所属子企业批准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出资企业负责备案,不得下放或分解管理权限。出资企业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所属子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所属子企业规范、及时办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手续。 

  3.出资企业应加强参股企业股权资产评估项目的管理,如参股权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应当取得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 

  4.涉及境外国有资产评估的,出资企业应参照《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 27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桂国资发〔2014〕259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1.出资企业应根据《公司章程》和企业内部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对经济行为进行论证决策。在决策经济行为时,必须同时确定该经济行为所对应的详细资产范围,决策要形成书面决议,相关责任人履行签字手续,作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的要件之一。 

  2.资产评估项目必须严格依照决策经济行为时所确定的资产范围进行,不得随意拆分或变换。如果评估的资产范围发生变化,应重新对经济行为进行论证决策。 

  3.组织实施资产评估过程中应主动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三)严格履行资产评估报告审核程序 

  资产评估报告的审核应指定企业的有关业务部门牵头负责,财务、审计、投资、法律等相关业务部门参加,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并签字存档。资产评估各工作环节(包括机构选聘、报告审核、公示、集体决策等)应由责任人签字,明确责任主体,实行终身负责制。 

  (四)严格执行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应在报送材料前按要求完成公示。未经公示的资产评估项目不予核准或备案。 

  (五)加强备案编号管理 

  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和备案编号是企业进行产权交易、协议转让、产权登记等经济行为的必备要件,市国资委对出资企业自行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编号实行统一编制管理,各出资企业应及时向市国资委申请备案编号登记。 

  (六)中介机构选聘及管理 

  出资企业应当按照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选聘中介机构工作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市国资委公布的备选库中择优选聘资产评估机构依法合规开展评估工作。不得聘请同一中介机构同时从事同一项目的清产核资和审计业务。不得聘请同一中介机构同时从事同一项目的审计和评估业务。 

  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的相关要求 

  (一)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资产评估项目的相关要求 

  1.核准类项目要求。报送市国资委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出资企业应按相关制度要求,经内部审核出具意见,并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市国资委提出核准申请。市国资委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完整的将及时组织专家审核,20个工作日内核准资产评估报告;不符合核准要求的,将通知出资企业按审核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或予以退回。 

  2.备案类项目要求。报送市国资委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出资企业应按相关制度要求,经内部审核出具意见,并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向市国资委提出备案申请。市国资委收到备案材料后,对申报材料完整的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组织专家审核;市国资委将根据报告质量决定是否出具审核意见,出资企业应根据审核意见对报告的相关内容、数据等信息进行核实后,对报告的使用进行判断和决策。 

  3.报送材料要求。出资企业报送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资产评估项目应按要求报送材料(详见附件2),不符合报送要求的,予以退回。 

  (二)出资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的相关要求 

  出资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所属子企业应逐级报送材料,出资企业收到材料后,应按《柳州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柳国资〔2009〕5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对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报告予以备案,对不符合要求的报告予以退回。 

  四、资产评估项目的监督 

  (一)刻制印章 

  出资企业需刻制“XX(单位名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专用章”(即专用章名称),并将印模报市国资委备案后启用。 

  (二)建立资产评估项目报告制度 

  出资企业应当每季度的次月10日前、每年度1月30日前,将出资企业上一季度、上一年度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情况汇总后书面报送市国资委(详见附件3)。 

  (三)责任追究 

  企业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企业与评估机构串通作价、故意出具虚假报告,造成国有资产直接或间接损失的,依据有关文件的规定,追究企业和相关人员责任。 

  (四)加强对评估机构国资业务执业的管理 

  受托资产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违规执业的,出资企业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市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将违规执业情况通报其行业协会及行政主管部门。 

  (五)监督检查 

  市国资委将对出资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违反资产评估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范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其他 

  本通知与柳国资〔2009〕55号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附件:1.出资企业部分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权限调整表 

       2.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报送材料要求 

       3.出资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情况登记表  

    

                                                  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1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