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柳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柳国资规〔2018〕1号
市属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监管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确保监事会工作有效开展,现将《监管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监督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监管企业要充分认识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支持和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工作,建立健全支持配合工作机制和制度,共同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1月5日
柳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监督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支持配合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开展当期监督检查工作,更好地发挥监事会在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柳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派驻暂行办法》(柳政规〔2017〕1号)、《柳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派驻工作细则》(柳国资发〔2017〕122号)等文件制度,参照《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企业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全面提供监督检查所需信息资料,并保证内容真实、可靠。
第三条 企业和监事会要严格遵守信息保密规定,防止涉密信息资料失泄密。
第二章 工作联系机制
第四条 企业应当加强与监事会的工作沟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
企业建立与监事会的工作联系机构,由企业有关负责人牵头,办公室、财务、审计、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相关负责人担任联系人,分工负责企业重要情况报告、会议通知、财务及经营管理等信息资料报送、监督协同配合、监事会要求纠正和改进问题的整改落实以及其他需要支持配合的工作事项。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及主要职能部门向监事会汇报企业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支持配合监事会与有关人员谈话工作。
第三章 重要情况报告
第六条 企业要及时向监事会报告涉及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的工作动态,以及出资人关注事项等重要情况。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的范围、内容、报送形式和时限等,由企业与监事会商定。
第七条 涉及企业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产权转(受)让、薪酬分配、业绩考核、利润分配等重要情况等应当事前报告监事会。涉及企业重要机构及人事变动、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发生重大经营危机、违法违纪违规、法律诉讼和仲裁、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突发公共事件等重要情况,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监事会,并通报后续进展情况。
第四章 列席会议
第八条 涉及企业重大经营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以及其他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重要会议,应当通知监事会列席。
第九条 企业须按照《柳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派驻暂行办法》(柳政规〔2017〕1号)的规定通知监事会列席企业有关会议,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条 企业重要会议决议事项、会议纪要等有关会议材料报送监事会。
第十一条 对未列席的企业重要会议,监事会可以在会后查阅相关会议记录、纪要等文件材料。
第五章 信息资料报送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信息资料日常报送制度,明确内部分工,落实相关责任,按规定时间、内容和形式报送。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向监事会报送完整的信息资料(详见《柳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派驻工作细则》第三章),及时提供财务和管理信息资料,开放企业信息系统。
第六章 协同配合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联系和沟通,就审计计划、审计重点、审计安排等事项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协调。在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业务约定书中,应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加强与监事会沟通,将监事会关注事项纳入审计计划,相关工作底稿供监事会查阅等事项。
第十五条 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和审计报告阶段,就重要审计事项交换意见的有关会议,应当请监事会参加。
第十六条 企业内审部门年度或阶段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等资料应报送监事会。审计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监事会。
第十七条 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应将案件及查处情况报告监事会。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将监事会要求自行核查的有关问题或事项,纳入内审、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审计或检查,审计报告及检查结果报送监事会。
第十九条 企业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依法选举产生职工监事,为职工监事履行监督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 对监事会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监管企业应高度重视,加大整改力度,提出整顿意见和改进措施,抓好落实。整改情况应及时报告监事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