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柳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派驻工作细则》的通知
柳国资〔2017〕122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监事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柳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派驻暂行办法》(柳政规〔2017〕1号),我委制定了《柳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派驻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年度检查报告格式
2.监事会提醒函、意见函格式
2017年9月14日
柳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派驻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规范监事会的日常监督工作,根据《柳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派驻暂行办法》(柳政规〔2017〕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过程监督原则。对企业国有资产营运全过程实施事前监督、事中控制、事后总结的监督办法。
(二)有效监督原则。突出监督检查重点,创新监督检查方法,实施有效监督。
(三)及时报告原则。监督检查中发现危害及可能危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二章 监事会会议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超过半数监事参加,会议议题原则上至少提前一天通知全体监事。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讨论、审议、通过以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监事会工作计划、总结和报告;
(二)讨论、审议专项检查和年度检查事项;
(三)审议通过监事会对企业的监督检查报告;
(四)讨论、审议监事会在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市国资委要求的事项。
第六条 监事应当在对所议事项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表决。监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每一位出席会议的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凡所议事项的表决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同意方可通过。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形成有关决议,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记载,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决议文件上签字。监事会决议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应到人数、实到人数;
(三)会议所议事项、表决结果及监事会成员对所议事项的原则性不同意见;
(四)其他应当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专人进行记录,记录人员由监事会主席指定。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决议及监督检查文件、资料应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职监事保管,按档案管理规定程序和时间移交归档。
第三章 信息报告制度
第十条 监事会应督促企业建立重要信息报告制度,实现监管信息的对称、通畅。企业向监事会报送重要信息应纳入企业日常的信息传递工作流程,做到及时、有效。重要信息包括经营管理信息;财务会计、内部审计信息;重大事项信息;纪检监察、工商、税务、政府审计等专项监督信息;印发的与监事会工作相关的文件资料等。
第十一条 企业应向监事会报送的经营管理信息主要包括:
(一)企业及其所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决议(决定)或报告;
(二)企业所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监事会的报告;
(三)企业及其所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经营班子的报告,主要包括企业年度、半年度经营情况分析报告,企业重大投资计划及可行性报告,企业关联交易信息以及其他重要经营管理活动情况;
(四)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任免、奖惩决定;
(五)企业经营管理机构设置变动决定;
(六)企业召开重要会议的纪要;
(七)报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请示、报告及批复文件;
第十二条 企业应向监事会报送的财务会计、内部审计信息主要包括:
(一)企业及其所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含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有关财务会计信息的说明和分析;
(二)企业及其所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企业及其所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企业及其所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审计报告和审计调整后的财务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
(五)企业及其所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重要的企业内部审计报告;
(六)企业及其所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
第十三条 企业应向监事会报送的重大事项信息主要包括:
(一)企业制定或修订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制度;
(二)投资及资本性支出、融资、产权转让、重大改组、收购兼并、委托理财及委托贷款、担保、抵押、重大资产处置等事项;
(三)支付大额款项。具体由监事会主席依据企业情况确定标准;
(四)签订大额经济合同。具体由监事会主席依据企业情况确定标准;
(五)工程发包及招投标;
(六)重大违法违纪违规或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七)评估、审计、鉴证;
(八)突发事件或紧急重大事项;
(九)其他重大经营活动。
第四章 工作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日常监督工作情况应通过情况反映、专项报告、监事会主席函等形式,向市国资委报送信息,必要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及时反映企业财务活动、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主要情况,报送信息需经监事会主席审签。
第十五条 专项报告实行一事一报,及时报送。需要提交专项报告的情形包括:
(一)企业以及企业以出资人身份行使职权的领域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损失和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二)根据市国资委或上级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以及自身监督检查工作需要而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的;
(三)在监督检查工作实践中就某一问题形成意见、建议的;
(四)开展专项调查工作的;
(五)年度报告中反映重大事项须另行报告的;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六条 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结束后,应于次年6月底前报送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内容一般包括:
(一)引言
(二)企业概况;
(三)企业财务及经营管理评价,包括企业经营绩效情况、董事会规范运作情况、经营层经营管理情况、企业财务与资产状况、企业内部控制情况等具体检查内容;
(四)重大事项揭示及处理意见;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业绩评价及奖惩任免建议。(格式见附件1)
第十七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遇到企业做出重大决策,或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情况,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情况,应及时报告市国资委。对紧急、突发的重大事项,可以先口头报告,再提供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充分参考和利用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但不能以中介机构的审计代替监事会的监督检查。监事会对企业中介机构的选聘工作进行监督。监事会认为需对企业进行专项审计的,可以提出聘请中介机构的需求并做出方案,由市国有企业监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监事中心”)申请专项预算经费。
第十九条 建立监事会与中介机构沟通协调机制。
在审计开展前,监事会根据日常监督中掌握的情况,将关注的重大事项与中介机构沟通,对中介机构审计方案和审计重点提出建议。
在审计过程中,监事会要确定专人跟踪了解审计情况,关注中介机构发现的重大问题,列席中介机构与企业就审计结果交换意见的会议。
在审计结束后,中介机构要将审计报告抄送监事会。监事会要重点分析和复核中介机构审计报告中披露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对审计结果作出评价。
第二十条 监事中心负责监事会报告材料的登记、传送、保管建档。市国资委办公室及时将委领导批示分送监事会,并将报告涉及的事项及时分送委有关科室办理。
第五章 交换意见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需企业予以关注的事项,监事会应视情况适时与企业交换意见,或报告市国资委。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可以就下列问题与企业交换意见:
(一)财务管理和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等选用不当,造成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不规范的问题;
(二)内控制度不健全或者不落实,需要进一步完善或者落实的问题;
(三)缺乏科学的决策程序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决策的问题;
(四)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失当或存在重大风险;
(五)监事会认为需要与企业交换意见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与企业交换意见,就有关问题和事项对企业进行提示、建议:
(一)座谈会。监事会主席代表监事会与企业领导班子或负责人座谈沟通,交换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监事会专用函。监事会主席按规定向企业签发监事会《意见函》、《提醒函》(格式见附件2);
(三)口头提示。监事会主席向企业负责人或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口头提示。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与企业交换意见的内容涉及需要企业整改的问题,应向企业提供书面材料。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检查发现集团公司下属企业的问题,应与集团公司交换意见,如需直接与下属企业交换意见的应向集团公司通报。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与企业交换意见的有关情况应按规定记录在案,建档保存。
第六章 成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对需要企业纠正、整改的问题及关注的事项,可以监事会专用函的形式反馈企业,也可以提请市国资委向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企业整改。
第二十八条 企业对整改通知书提出的问题,应在规定期限内制定整改方案,经监事会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备案;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市国资委和监事会反馈整改情况。
第二十九条 市国资委相关科室、监事会按职责分工,协同关注、跟踪、督促企业的整改及责任追究工作,确保整改方案落实到位。
第三十条 监事会工作报告所反映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列入市国资委对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企业负责人履职评价。
第七章 工作联络
第三十一条 企业与监事会要加强工作联系、沟通,协商确定有关支持配合事项,建立联系制度,明确联系机构、联系人员和方式。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与市国资委其他科室的联络,可以直接进行,也可以通过监事中心协调进行。其他部门需监事会配合工作的事项,须经委领导批准并由监事中心协调进行。委内组织的有关会议和学习、培训活动需要监事会参加的,由具体承办科室与监事中心确定。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因监督检查工作需要与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工作联络的,一般由监事会直接进行,也可由监事中心协调进行。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要建立相应的联络工作制度和程序,确定专人负责联络事宜。
第三十五条 监事中心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每月至少一次。例会的主要内容:工作交流、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有关重要事项讨论研究、工作布置与工作沟通协调等。
第三十六条 市国资委每季度召开一次监事会工作会议,汇报工作、交流经验、分析形势、研究问题。
第三十七条 监事中心负责组织监事会主席和监事的岗前学习培训和任职后的更新知识学习与培训,每年安排不少于30课时的脱产学习,每年安排一次外出调研考察学习,以利于监事的知识更新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1-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