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柳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履职情况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6-01 10:59   

各监管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对国有产权代表的管理, 规范国有产权代表履职行为, 促进监管企业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我委制订了《柳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履职情况检查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1月28日 

 

柳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履职情况检查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国有产权代表的管理, 规范国有产权代表履职行为, 促进监管企业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柳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柳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监事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并结合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具体实际, 特制订柳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履职情况检查实施办法。

  一、检查对象

  检查对象为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国有产权代表。

  本办法所称国有产权代表包括市属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独资企业中市政府或市国资委委派或聘任的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 以及市属国有控股或参股公司中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提名推荐的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

  二、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是检查国有产权代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公司章程要求, 履行企业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 维护企业利益, 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有关情况, 具体包括以下十个方面的内容:

  (一)国有产权代表是否按照《柳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柳政发〔2006〕49号)的规定, 对企业重大事项(包括投资事项, 担保事项, 国有产权变动事项, 企业重组、分立、合并、破产等改制事项, 股红利分配方案、增资扩股方案、利润分配方案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资产损失核销和资产处置事项, 薪酬分配事项,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事项, 捐赠事项, 以及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在本企业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会议召开前书面请示市国资委, 并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在本企业决策会议中表达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二)国有产权代表是否按照《柳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柳政发〔2006〕49号)的规定, 对本企业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对市国资委批复事项做出决定及执行的情况, 本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在职权范围内做出的重大决定及其执行进展情况, 发生重大法律诉讼、安全生产事故、企业重要工作人员涉嫌经济或刑事犯罪等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可能发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以及按规定应向市国资委报告的其他事项, 在企业作出决策或事件发生后及时报告市国资委。

  (三)上市公司的国有产权代表是否按照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规定, 在信息公告的同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四)国有产权代表是否按照《柳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柳政发〔2006〕49号)、《柳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监事管理暂行规定》(柳政发〔2006〕50号)、市国资委《关于切实做好直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及监事定期报告工作的通知》(柳国资〔2010〕28号)和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定期报告格式的通知》(柳国资〔2012〕45号)的规定按时提交定期报告。

  (五)国有产权代表在请示报告中是否存在对应请示报告事项未按规定请示报告的情况;是否存在不按市国资委批复意见在本企业决策程序中充分完整地表达意见, 行使表决权的情况;是否存在谎报、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的情况;是否有损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

  (六)市国资委批复事项是否在本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会议中得到审议或表决通过, 在本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会议中得到审议或表决通过的市国资委批复事项是否在企业中得到有效的推进和落实。

  (七)国有产权代表的董事或监事是否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监事会会议, 因故不能出席时是否审慎选择受托人代为出席并明确委托事项。

  (八)是否存在董事会违反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议决重大事项, 国有产权代表中的董事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情况。

  (九)是否存在企业生产经营战略出现重大偏差或风险管控出现重大失误, 国有产权代表中的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 国有产权代表中的监事没有尽到监督检查的责任或发现后隐瞒不报的情况。

  (十)市国资委关注的国有产权代表履职的其他事项。

  三、检查方式及工作步骤

  (一)市国资委成立由各科室参与的检查组, 具体负责对监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履职情况进行检查。

  (二)每年3月至6月间对国有产权代表上一年度的履职情况进行抽查。

  (三)检查组按下列程序开展检查工作:

  1.到企业听取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年度履职情况汇报;

  2.查阅相关材料(包括国有产权代表请示报告, 市国资委批复,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纪要、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帐簿等);

  3.现场反馈检查有关情况;

  4.形成检查报告(包括国有产权代表履职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意见建议等内容)提交委领导。

  四、有关要求

  (一)监管企业要高度重视国有产权代表履职情况检查工作, 在市国资委检查组进驻企业之前, 认真准备汇报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对检查发现的问题, 监管企业要认真对待, 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整改, 不断提高国有产权代表的履职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