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柳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约谈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6-01 10:56   

各监管企业:

  为搭建市国资委与监管企业之间更为通畅的沟通交流平台, 更好地促进监管企业做大做强做优, 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我委制订了《柳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约谈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1月28日

 

柳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约谈制度

 

  为搭建市国资委与监管企业之间更为通畅的沟通交流平台, 更好地促进监管企业做大做强做优, 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 并结合本系统企业的具体实际, 特制订柳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约谈制度。

  一、约谈对象

  约谈对象为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国有产权代表。

  本制度所称国有产权代表包括市属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独资企业中市政府或市国资委委派或聘任的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 以及市属国有控股或参股公司中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提名推荐的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

  二、约谈方式

  由市国资委主要领导或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分管领导与约谈对象进行谈话。谈话时市国资委有关分管领导和有关科室负责人参加。

  三、约谈类型和内容

  约谈分为定期谈话、专题谈话、警示诫勉谈话、任免职谈话和廉政谈话。

  (一)定期谈话

  定期谈话的内容是, 听取企业总体工作总结及计划、存在困难问题与对策, 听取企业对市国资委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向企业介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新形势新任务, 向企业提出相关工作要求等。

  定期谈话的目的是沟通思想、交流意见、探讨问题、形成共识、推进工作。

  定期谈话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二)专题谈话

  针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企业改革发展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专题谈话。

  重大事项包括:

  1.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2.企业股份制改革、增资扩股、减资、重组、分立、合并、上市、破产、解散、变更公司(企业)组织形式等改革改制重组事项及其涉及的国有产权变动、资产损失处理等;

  3.公司章程的制订与修订;

  4.企业重大投融资计划;

  5.企业重大关联交易、重大担保、重大诉讼、对外借款及捐赠赞助;

  6.企业年度预决算、经营业绩考核及收益分配、薪酬分配;

  7.企业安全生产和群体性事件;

  8.市国资委认为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专题谈话的目的是,向企业了解有关重大事项监管制度落实情况和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可能存在的困难问题,掌握企业工作动态,同时向企业提出对有关重大事项的监管要求,布置相关工作任务,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促进企业更好发展。

  专题谈话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进行。

  (三)警示诫勉谈话

  企业出现下列一个或多个情况或问题, 对谈话对象进行警示诫勉谈话:

  1.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没有严格按照我市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和监事管理规定就有关重大事项向市国资委请示、报告或备案的;

  2.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没有依据公司章程严格按照市国资委的决定提出议案、发表意见或行使表决权的;

  3.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在思想、作风、工作及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4.企业班子内部不团结或出现不团结苗头的;

  5.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或E级的;

  6.企业超标准发放薪酬的;

  7.企业违规经营, 决策失误,或存在较大经营风险的;

  8.企业出现严重亏损或政策性亏损,并有恶性发展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的;

  9.企业存在严重安全生产事故和群体性事件隐患的;

  10.企业拒绝提供或无故拖延市国资委开展工作所需的会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11.企业对市国资委就有关问题作出的决定或提出的整改意见, 拒绝或无故拖延执行或整改的;

  12.市国资委认为需要提出警示诫勉的其他情况或问题。

  警示诫勉谈话旨在指出企业存在的问题, 并限期进行整改, 防止问题继续发展。

  警示诫勉谈话由市国资委根据实际情况或问题随时通知进行。

  (四)任免职谈话

  任免职谈话按干部管理权限依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

  (五)廉政谈话

  廉政谈话按干部管理权限依照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有关规定进行。

  四、约谈程序及要求

  约谈按下列步骤准备和进行:

  (一)市国资委主要领导直接确定约谈议题;或市国资委有关科室及分管领导提出约谈建议报市国资委主要领导审定。

  (二)市国资委办公室根据市国资委主要领导意见发出约谈通知。

  (三)被约谈对象根据约谈通知要求认真进行谈话准备, 必要时准备书面汇报材料及相关证据。

  (四)市国资委办公室负责对谈话进行书面或其他形式的记录。

  (五)谈话结束后, 被约谈对象要认真落实谈话意见, 对指出的问题要制订切实可行措施及时进行整改, 必要时向市国资委书面汇报落实谈话意见或整改问题情况。市国资委有关科室对被 约谈对象落实谈话意见或整改问题要跟踪督查落实。

  (六)约谈涉及的重大事项要向相关部门及上级有关部门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