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柳州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专户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6-01 11:50   

市属各有关企业:

  经研究,现将《柳州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负责人薪酬专户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1月11日

柳州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专户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促进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逐步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关于加强人工成本控制规范收入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4]98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津贴补贴或福利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柳国资﹝2015﹞61号)等有关规定,并按照中央、自治区及柳州市深化国有企业薪酬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经柳州市政府授权由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列入柳州市党委(政府)、市国资委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薪酬专户管理是指企业应单独设置核算企业负责人薪酬的明细账或辅助账,与企业负责人薪酬相关的所有收入均应通过专户归集,实行企业负责人实名制“一人一户”管理与核算。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专户管理核算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各项收入:

  (一)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货币性福利(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以货币化形式发放给职工的各项津贴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劳模津贴、物价补贴、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支付给职工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的工作餐补贴以及高温津贴、防暑降温费等)。

  国家、自治区或柳州市出台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支出相关规定后,从其规定。

  (三)社会保险费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企业年金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住房公积金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

  (四)发放的国家规定或经市国资委同意的除企业负责人薪酬以外其他货币性收入。

  第五条 薪酬专户的管理与核算

  (一)企业应将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企业负责人薪酬专户进行管理。

  (二)企业应在 “应付职工薪酬” 会计科目下按照企业负责人姓名为科目名称逐一设置子科目核算其薪酬收支,为方便统计和核算,可在企业负责人姓名科目下按照收入项目分类再设置子科目(或通过辅助账核算)。

  (三)为反映企业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的情况,还应按照企业承担部分、个人承担部分划分做备查台账,并在年度终了财务决算报告时作专项披露。

  (四)按规定执行的各类处罚扣款,扣缴情况应在薪酬专户中反映。

  (五)已预发的薪酬超过市国资委核定数的,应从以后的薪酬收入中扣减,也应在薪酬专户中反映。

  第六条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15日内将企业负责人薪酬专户账务核算情况上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专户管理情况纳入年度审计及薪酬检查范围。必要时市国资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负责人薪酬专户进行检查。

  第八条 企业应当加强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依法依规进行会计核算。市国资委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列支企业负责人薪酬的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并相应在年度业绩考核结果中扣分。

  第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执行;国有控股及国有参股企业中国有股权代表参照本办法提出企业负责人薪酬专户管理意见,并按照法定程序分别提交企业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定,国有股权代表应按出资人的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决定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各企业应做好账务调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