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柳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6-01 11:08   

市属各监管企业:

  为加强柳州市国有资产管理,规范监管企业的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范风险,我们制定了《柳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联系。

  

                                                                   2016年8月3日

 

柳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柳州市国有资产管理,规范监管企业的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柳州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拥有实际控股权的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出租是指企业作为出租方,将自身依法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广告位经营权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以下简称承租方)使用,向承租方收取租金、承包费、管理费或者其他收入的经营行为。

  第四条 企业资产出租应当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进行,提高企业资产的运营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第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资产出租的管理制度,明确决策主体,明晰决策权限,完善决策程序,优化管理流程,落实相关责任。企业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集体决策的原则,并建立资产出租管理台账,加强资产出租项目的跟踪管理。

  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拥有实际控股权的企业的资产出租管理制度应当报市国资委备案,各级子企业的资产出租管理制度依照产权关系报所出资企业备案。

  第六条 重大资产(单项或整批资产账面净值或租赁价格不低于100万元的)出租实行报备制度。

  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拥有实际控股权的企业的重大资产出租,应当报市国资委备案。各级子企业的重大资产出租,依照产权关系报所出资企业备案。

  第七条 企业资产出租应当制订资产出租方案,并按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资产出租方案应包括:

  (一)拟出租资产的产权状况及实物现状;

  (二)出租资产的目的及可行性;

  (三)资产明细清单、用途及期限;

  (四)租金收缴办法、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底价拟订依据、招租方式等;

  (五)出租资产损毁的赔偿及担保、保险措施。

  第八条 企业资产出租期限一次不宜过长,原则上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出租期限。资产出租期满后,应当收回资产重新进行招租。

  第九条 企业资产出租原则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对租赁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资产出租挂牌底价的参考依据。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进行资产租赁价格评估:

  (一)已经资产租赁中介机构公开竞价招租资产,出租期满后对资产重新公开竞价招租的;

  (二)出租期限不超过一年的;

  (三)承租方为国有单位的;

  (四)特殊设备或单项(含整批)出租资产账面净值不超过20万元的。

  对不需进行资产租赁价格评估的,应当通过市场调查分析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对拟出租资产的租金进行询价,综合考虑出租资产特点、市场行情以及原租金标准等因素合理确定招租的挂牌底价。

  第十条 企业资产出租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国有产权交易机构或者资产租赁机构,参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规则和程序进行公开招租。

  企业重大资产出租必须进入国有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招租。企业不得恶意将整体或同类资产拆分,以规避进入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竞价招租。

  经公开招租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的,应当在三十日内按照程序重新确定租金底价后继续进场公开招租。

  第十一条 企业资产招租信息应当通过所委托的产权交易机构或者资产租赁机构的网站对外公开发布,并可以在本企业网站、信息公开栏、拟出租物业现场、报刊杂志等进行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 企业资产出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采取直接协议的方式进行,由企业按照公司章程及资产出租管理制度的规定决定:

  (一)承租方为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其他国有单位的;

  (二)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之间的资产出租;

  (三)出租给提供便民服务的公益性单位和项目;

  (四)经公开招租只产生一个意向承租方的;

  (五)坐落位置较偏僻、面积小、年租金金额小的房地产,确实不宜采取公开招租方式出租的零星资产、特殊设施设备;

  (六)其他有规定不宜公开招租的情况。

  第十三条 资产出租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规定,与承租方签订规范的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出租、资产基本情况,用途,期限,租金标准,租金收取时间与方式,双方权利与义务,合同变更、解除、纠纷处理办法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四条 资产租赁收入应当列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规范会计核算,进行信息披露,严格按照相关财务规定管理和使用。严禁违反合同擅自减免租金,严禁发生对承租方出具不合规收入票据、坐支租金收入、私设“小金库”以及以消费或福利等任何形式冲抵租金收入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加强资产出租管理信息化建设,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闲置未租资产的管理,将本企业资产出租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提高资产出租管理信息公开透明度,强化资产出租动态监管。自觉接受上级部门、本企业职工和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

  企业整体资产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出租的资产出租方案,应当在本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拥有实际控股权的企业每年1月15日前要将本企业及各级子企业上一年度资产出租及闲置资产未出租情况汇总报告市国资委。市国资委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的资产出租工作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拥有实际控股权的企业对本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的资产出租行为的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监事会和企业内部监督部门应当对企业的资产出租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七条 承租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时,企业应当研究可行的办法并及时采取措施,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在资产出租过程中,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以及在承租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未及时采取措施或因措施不当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