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6-01 10:15   

市属各监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对外捐赠行为,维护国有股东权益,引导企业正确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参照桂国资发〔2013〕70号《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柳州实际,现就加强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外捐赠行为的管理,规范捐赠行为

  各企业要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救助捐赠活动;同时,要根据企业自身经营实力和承受能力,明确规定对外捐赠支出范围,合理确定集团总部及各级子企业对外捐赠支出限额和权限,规范对外捐赠行为,有效维护股东权益。

  企业应当制定和完善对外捐赠管理制度,对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实行统一管理,明确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部门,落实管理责任,规范内部审批程序,细化对外捐赠审核流程;应将日常对外捐赠支出纳入预算管理体系,细化捐赠项目和规模,严格控制预算外捐赠支出,确保对外捐赠行为规范操作。

  二、规范界定对外捐赠范围,合理确定捐赠规模

  各企业应当明确对外捐赠支出的范围,并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坚持量力而行原则,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企业对外捐赠应当诚实守信,严禁各类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

  (一)对外捐赠的范围。企业对外捐赠范围包括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

  (二)对外捐赠的资产。各企业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应为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三)对外捐赠的主体。对外捐赠主体是企业。企业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四)对外捐赠的对象。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各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市委、市政府组织的捐赠,以及市国资委牵头组织的捐赠,企业应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企业应当依法拒绝。

  (五)合理确定对外捐赠规模。各企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内部制度规定的最高限额;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企业,对外捐赠规模应当进行相应压缩;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三、将对外捐赠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捐赠审批程序

  (一)纳入预算管理。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将日常对外捐赠支出纳入预算管理,细化捐赠项目和规模,严格控制预算外捐赠支出,确保对外捐赠行为规范操作。

  (二)严格审批程序。各企业应当加强对外捐赠的审批管理,严格内部决策程序,规范审批流程。企业每年安排的对外捐赠预算支出应当经过企业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批准同意。对外捐赠应当由集团总部统一管理,所属各级子企业未经集团总部批准或备案不得擅自对外捐赠。对于因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需要超出预算规定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企业应当提交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专题审议,并履行相应预算追加审批程序。

  四、加强日常管理,建立备案管理制度

  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外捐赠事项实行内部决策和报市国资委备案管理制度。

  (一)严格内部决策程序,规范内部审批流程。

  企业对外捐赠,要按照内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决策审批。应当由经办部门提出捐赠方案。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性质、捐赠财产类别及其数额等。捐赠方案由企业财务部门审核,并就捐赠支出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提出审核意见后,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议事规则提交有关议事会议审议决定(见附件《对外捐赠方案审批表》)。经公司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应建立备查档案,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分别备案。

  (二)严格执行国资委备案管理制度。以下情况应当专项报市国资委备案,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

  1.各企业应当结合本通知要求,对本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制度进行修订或完善,并将企业对外捐赠制度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后,于2013年9月30日前报市国资委备案。以后年度需要对管理流程、支出限额等关键因素进行调整的,应当对管理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并及时报市国资委备案。

  2.企业对外捐赠支出应当纳入企业年度预算管理,并形成专项报告,对全年对外捐赠预算支出项目、支出方案及支出规模等预算安排作出详细说明,并对上年捐赠的实施情况及捐赠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企业对外捐赠预算专项报告随年度财务预算报告报送市国资委。

  3.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各级子企业)捐赠行为实际发生时,某一捐赠项目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应当报市国资委备案同意后实施。

  4.对于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事项超出预算范围需要紧急安排对外捐赠支出,不论金额大小,企业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之后,及时逐笔向市国资委备案。

  五、建立对外捐赠事项检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一)规范对外捐赠的账务处理。各企业应当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财务监督工作,在实际发生对外捐赠支出后,应当规范账务处理。

  (二)加强后续跟踪。企业应当重视对外捐赠项目实施效果的后续跟踪,有条件的企业,应当组织对重大捐赠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或审计,督促受益对象发挥捐赠的最大效益。

  (三)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财务监督。企业应当通过纪检监察、内部审计、中介机构审计等多种渠道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查找企业在制度建设、工作组织、决策程序、预算安排、项目实施和财务处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派驻企业的监事应当将企业对外捐赠管理与实施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围。

  (四)加强对外捐赠管理抽查工作。市国资委将不定期组织对企业捐赠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程序决策、未及时向国资委报备等不规范行为,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对在对外捐赠过程中存在营私舞弊、滥用职权、转移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依法处理。

  

                                                               2013年7月12日

    附件:对外捐赠方案审批表.xls